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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

2019-08-21 13: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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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涉及到担保借贷关系,为了担保的合法权益,不管这个担保的是物还是人都是需要再额外签订一个附属合同也就是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也是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保障。那么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是基本的内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要约定清楚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导致担保责任无法明晰,

  3、担保的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写清楚到底是哪种担保方式,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终决定了能否得到偿还、偿还的优先顺序等。如果是保证的话,需要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等。

  4、担保的范围:尤其需要写清楚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是否也在担保范围内。一旦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担保的期间:担保的责任不是无限的,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

  三、担保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

  1、主合同欺诈

  欺诈人为了获取主合同当事人的信任,往往虚构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丧失判断的正常理性,签订平时不可能签的合同,从而陷入欺诈人精心布置的圈套。因此,无论为债权人,还是作为担保人,都应当警惕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2、 刻意隐瞒抵押财产被重复抵押的事实

  抵押人或者债务人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债权,往往采取在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上多次抵押、重复抵押,并且按次序设置了不同的债务担保,其抵押权的价值往往已经远远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从而导致在真正要实现抵押权时发现,抵押权没有多少实现的价值,债权人的利益被严重侵犯。因此,作为债权人,在涉及抵押财产的情况下,一定要审慎调查抵押财产的情况,而不是仅仅签一个抵押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

  3、担保人的资信有重大瑕疵

  相比抵押合同,在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资信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担保人是一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公司或者官司产生的公司,能否真正履行担保能力就大大存疑。因此,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对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非常重要。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性质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对担保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合同主体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担保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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