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前句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问一下:公司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存在?时常看到追加某某公司作为担保,这里担保某某公司同某某公司资产概念不一样吗?

2019-02-24 11:2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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