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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2019-08-29 16: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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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会,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保证担保人名称在合同上签字,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代为还本付息,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担保法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

  1、保证人与债权人直接签定的书面合同;

  2、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里签名或盖章,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这种情况在金融部门比较常见,因为简便易行。

  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保证书,也就是《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这里的信函、传真也是书面的保证书。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发出的要约,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做保,只要债权人做出承诺,保证合同即成立。

  三、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以及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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