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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2018-07-1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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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对内转让(又称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又称外部转让),股权对内转让是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则指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内部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内部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股权股东的权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这一条,本人认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权处分的股权不能限制转让,如有限制是无效的,但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是可以的)。

  2、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二、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所谓内部转让,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但股东人数不会因该转让而改变;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则会增加。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且股权在股东间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此都没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纵观各国(地区)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7条规定。三是规定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同意。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转让享有完全的自由,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学界对于本条规定所采用的自由转让原则,多持认同态度。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因没有外人的加入,不会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协作关系,所以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应当是无节制的,而应由股东通过一定的机制来表决通过。本文比较赞同这一看法,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间转让股权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从立法取向上似有规定的必要。就如上文所述,由于股权的转让,既存在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则必然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其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上讲,对股东而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并无区别。而且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往往是由股东根据需要精心设计的,它是公司得以设立并存续的一个重要基础。如允许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则可能改变原来的资本结构,破坏原有的微妙的权力平衡,进而影响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关系。此外,“外部侵入”也非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遭到破坏的唯一的方式,股权对内转让也会造成同样后果。因此,以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决定是否进行限制是不妥的。

  实际上,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问题上,即便是规定比较宽泛的日本和法国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在日本,公司法上赋予了其股东转让股权异议权,即当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权的,公司应另行指定受让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则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同意。由此可看出,在日本、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是不受限制,绝对自由的。只是这种转让股权的自由比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相对宽松而已。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股东间转让股权作限制性的规定,但从第7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间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应遵从其规定。但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如限制过多过大,高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是不允许的。国外的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了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随即在第2款又规定了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加以限制,但应低于向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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