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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

2021-11-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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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五千元,但并不是说一开始就是五千元,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经过数次调整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了四次,个税起征点调整成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了四次,个税起征点调整成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个税起征点几次调整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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