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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认定

2019-05-30 14: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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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如何认定呢?共同犯罪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呢?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哪些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认定

  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中共犯的认定,就是要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跟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如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共犯。如果是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仍然为其提供标识的话,可以定性为是假冒商标罪的共犯。或者是明知他人假冒商标进行生产,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是生产,销售,制造,储存的场所,帮助其隐匿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行为人事先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人进行通谋,事后帮助其进行销售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共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往往容易混淆。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湛英杰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假冒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使得正品与赝品相混淆,给合法商标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仅有“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假冒的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在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即使在具体行为上没有“商标使用”行为,也需要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的配合行为。结合具体案例,湛英杰检察官谈到,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为了躲避海关或者相关部门监管,而采取货标分离的运输方式,则不能片面地仅根据查扣的标识进行认定,注册商标标识只是整个交易的一部分,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 13 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 、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 ( 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 ) 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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