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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法律责任

2019-05-20 17: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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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关于政府采购很多人是不会有接触的,这种政府机构采购活动行为。因此在政府采购也就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的一种商业性交易活动,如果不加强管理,或者缺乏规范化规定,很容易受利益的引诱,滋生腐败。那么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法律责任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法律责任

  1、供应商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性行为

  1、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3、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情形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性行为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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