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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怎么处罚

2019-07-3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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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一直是法律人士们讨论的焦点之一。倘若广告法第九条能够落实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么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树立法律威信而言,将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是关于广告法第九条的具体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具体梳理,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项法律条文,维护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立法用意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亮点之一是大大提高了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力度,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立法部门的目的十分明确,通过加重处罚来杜绝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广告法》为什么要禁止绝对化用语呢?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尚未有官方对该条款作出解释。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的用意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绝对化用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三是绝对化用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然而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该法条鲜有适用之例,即使适用也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配合使用,究其原因是立法部门对现实状况存在误判。

  二.如何处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费者来说新广告法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的影响其实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从根本上说客户才是电商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构建网络健康环境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更为了电商平台给予了一个监察及规范电商过度推广的良好武器,对于消费者来说更从中会得到更多的实在意义。对网络电商平台健康发展有着良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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