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
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
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商事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并且与《担保法》相比,它属于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