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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罪如何认定不知情

2018-07-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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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个朋友问找法网小编,他的发小,目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了电信诈骗罪,像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会怎样判处呢?且电信诈骗罪如何认定不知情呢?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说。

  一、电信诈骗罪如何认定不知情

  刑法学通说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之必备构成要件。但晚近时分,因受骗而将财物"拱手送人",即"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之频繁出现,使得通说备受质疑。然而究其本质,诈骗罪系被害人意志有瑕疵的取得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则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型财产犯罪,因而有无处分意识必然会成为区分二罪的重要标准。

  同时,较之处分意识不要说而言,处分意识必要说还有着其他方面之学理优势,因此而更应予以提倡。事实上,"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案件中受骗的被害人,属于为欺诈者所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因此该类案件完全可以归之为"利用他人自害行为"的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在"不知情交付"欺诈性取财犯罪定性中,适法者不宜以普通民众之眼光,将社会事实混同于法律规范,而应当在对作为行为类型"欺诈性取财"和作为犯罪类型的"诈骗罪"严格区分之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适用处分意识必要说,并对此类案件做出准确判断。

  二、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于“电信诈骗罪如何认定不知情”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如还有问题,可以来找法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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