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咨询

我是公司一名主管,公司法人把营业执照转给我,营业执照已经变更过来了,法人章也给我刻好了,还没去税务登记,对公账户的名字也还没有变更。 因为营业执照是去年就在弄了,当时就让我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章是前段时间才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寄过去,是代理公司办理的。我现在呢因为个人原因要去其他城市。 这个情况我需要怎么处理呢?

公司税务
2019-06-26 09:41: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
    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企业法人(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部门的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公司法人变更手续:   第一步: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   《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第二步: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工商局,税务局(国地税均可,因已经两证合一),质量监督局,开户银行。   
    1、工商局:   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单位公章,原正副本原件。(如果同时变更营业场所的话,还要带上新的租房协议及复印件、房产证明)。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办理时会通知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并给一份回单。7个工作日后带110元钱及回单领取便可。   
    2、税务局:   所需物品有: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表三份(这个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应该是我们办理的时候当时正好要报所以带着的),原税务登记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当场办理,6元钱,一般不用付现钱,在公司帐户上扣除便可。   
    3、质量监督局:   所需物品: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当场办理,148元,现金支付。   
    4、开户银行:   所需物品:开户许可证原件,新的营业执照,新的税务登记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即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章,新法人章,原法人章。   
    5、注意事项:   新的营业执照下来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去办理税务登记证,新的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之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毕之后必须在一个之内办理完银行的业务。
  • 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还没去税务登记的会怎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锐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去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的,那么在税务机关发现你漏报之日起3日内进行改正,并且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罚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说企业逾期还不进行补报改正的,将会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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