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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2020-10-1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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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而电子邮件只是其中的一种罢了,而且电子合同比起传统合同而言更为方便,且丰富、直观、明确,不需要受限于地域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直观、明确,且不再受地域、距离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然而,近一个时期以来,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

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分类

  根据电子合同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合同可分为: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模式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以此为标准,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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