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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起诉离婚程序

2021-10-2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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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对于那些怀孕的妇女,或者是刚生完孩子的妇女来说,如果丈夫离婚的话,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是孕妇自己去离婚的话是可以的,那么孕妇如果起诉离婚的话,程序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孕妇起诉离婚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孕妇起诉离婚程序


  孕期诉讼离婚程序为: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缴纳诉讼费后法院受理案件;

  3、立案庭移送民事庭进行审理;

  4、法院进行调解;

  5、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孕妇起诉离婚程序

  二、诉讼费用如何缴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三、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1、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孕妇起诉离婚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起诉离婚,你按照起诉离婚的相关程序来进行离婚的办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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