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经济赔偿是按照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员工离职的经济赔偿情形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等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以及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等情形需要给付经济赔偿。
员工离职的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找法网提示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员工离职的经济赔偿情形有以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离职的经济赔偿发放时间应当在工作办理交接时就应当发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