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资而离职能要求离职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拖欠工资而离职的,应当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依据给予经济补偿。
因拖欠工资而离职能要求离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应当根据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找法网提醒您,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拖欠工资不可以报警处理。公司拖欠工资是属于劳动争议,在不涉及到犯罪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劳动投诉劳动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