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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文书如何计算生效日期

2019-07-0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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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当事人在进行一审后,不满一审的裁判结果,会进行上诉,进入到二审阶段。那么,二审裁判文书如何计算生效日期呢?送达生效说是怎样的呢?二审后有哪些处理结果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审裁判文书如何计算生效日期

  一、二审裁判文书如何计算生效日期?

  关于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再行上诉,故裁判作出之日即为生效之日。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一律公开宣告,故二审判决宣判之日为其生效之日。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鉴于《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送达程序,故二审裁判文书应当于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准确界定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申请执行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点,从而影响着被执行人的债务范围,此外,它还可能与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密切相关,比如本案中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再如当事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二审离婚判决书仅送达给了男方,此人在二审判决书送达女方前死亡,女方能否行使继承权),等等。鉴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存在不同认识,律师乃至法官群体内部也存在不一致观点,为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研究。

  二、送达生效说怎样?

  1.送达生效说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观点即文书作出说强调了二审程序的终审性和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但文书作出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知悉其中内容,故以文书作出日作为裁判文书生效日有欠妥当。第二种观点即宣判说强调了宣判程序的独立性,且当事人在宣判程序中得以了解裁判结果,故以该节点确定生效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此时当事人尚未取得裁判文书,无法充分了解裁判的具体理由,不能理性决定是服判息诉还是申请再审,故应当以其取得裁判文书当日作为生效日更为适宜,此举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应自向当事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之日起算而非自宣判之日起算的规定一致。

  2.送达生效说是落实程序法上送达制度的体现

  送达的目的是使收件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便于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裁判文书即为最重要的文书种类,其在送达程序上较普通诉讼文书更为严格,如不能使用电话送达这一电子送达方式。针对实践中无法直接交付的问题,法律已规定了拟制送达等解决方式。

  比如,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当庭宣判的案件,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送达生效说可以反映司法机关的主流意见

  最高院于1998年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6]经终字第199号)曾答复: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实行的《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确认裁判文书的条件,如为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以上复函和规定均采取了文书送达说的观点。

  三、二审后有哪些处理结果?

  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二审裁判文书如何计算生效日期”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二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以送达主义原则为准,即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为生效时间。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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