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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怎么办

2019-08-29 1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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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给到每个人权利有很多,在遇上纠纷侵犯权益不能解决的时候,是可以走司法程序的。当然这其中也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判决结果生效之后都会执行的,因此如果有对法院判决的结果不服或者是不满意的,其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怎么办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怎么办

  1、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决向上级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生效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即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怎么办

  二、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民事判决书效力期限

  自判决书生效起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则上都是由当事人申请才开始。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可以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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