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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

其它
2022-02-18 09:34: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权力的规定有:《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等
  •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力的原则:《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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