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裁决中,是有终局行政裁决的,相信很多人对此还不甚了解。那么,什么是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呢?终局行政裁决有哪些类型呢?终局裁决有哪些特点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又名行政终局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法律对行政终局决定行为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可分为两类:
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即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途径救济和司法途径救济的权利,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途径救济,就无法寻求司法途径救济。比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即相对人仅可请求行政途径救济而不能请求私法途径救济。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与《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已废除)
3、《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
1、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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