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书咨询

你好!律师,我想向您咨询的问题是:1,企业劝说员工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的相关补偿未能补偿给员工,而且合同上的员工签字处为企业代签,并非员工本人所签字。2,这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0年1月1日,时间比较长,如果现在找企业补偿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效。3,合同上还有一点是企业自己手写添加上去的,员工并不知情。遇到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办?如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企业是否有用,因为时间太长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2-01 21:51: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提前三十天申请,属于辞职,没有失业金n双方自愿解除是单位和职工协商,没三十天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因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的n领失业金需要单位解雇并且办理失业备案,你这样情况属于辞职,单位不需要备案,没办法办失业登记,领不到失业金n失业保险缴纳年限是累计的,可以累计到下次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时一起计算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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