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

2021-10-16 13: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常见的一些受伤的情况,如果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话,都是需要去进行伤残鉴定的,例如说我们发生劳动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去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如果要申请的话,怎么申请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

  伤残鉴定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第一: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不会主动提出对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因此需要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有争议的,也可以一并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质证

  进入诉讼流程后,在鉴定结论确定之前,要先行开庭,对原告的住院病历等与伤残鉴定相关的材料进行质证,而后将双方无异议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没有质证而直接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作为鉴定的依据也就是这些病历材料如果有争议,很有可能直接导致最后的鉴定结论被推翻。这也就是建议通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原因。

  第三:确定鉴定机构。

  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摇号或者电脑抽取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第四:现场鉴定

  鉴定机构确定后,受害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场,还需提供经过开庭质证的病历原件,X光等与治疗相关的材料,

  第五: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出后,通常会把意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院,法院再按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有意见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

  二、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伤残鉴定分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一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二者分别针对不同的部门。

  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或法院审理用。这一块带上相关病历去,交钱就能做。

  劳鉴委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主要针对工伤这一块。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工伤赔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到劳鉴委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果没认定为工伤的话,一般是不受理伤残等级鉴定的。

  如果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话,做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

  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

  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

  三、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我们申请的过程中,要按照申请的相关要求来进行申请。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个人伤残鉴定程序,个人申请伤残鉴定程序
  个人去申请伤残鉴定需要要求其劳动公司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伤残认定,若公司不愿配合,则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去进行认定。注意进行伤残认定时需要携带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完成认定后需当事人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出院以及入院证明、X线光片去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处进行鉴定。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委托公检法以及律师事务所去申请伤残鉴定,这时除了必要文件外还需要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