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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背书质押如何操作

2019-05-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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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在现实交易中较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商票可以设定质押,那么商票背书质押如何操作?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商票背书质押如何操作

  一、质押背书含义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

  二、商票背书质押如何操作

  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三、质押背书的特殊性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商票背书质押的操作过程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制,当事人应当全面掌握,促进自身更好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相信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您能够对此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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