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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背书人能否再次转让票据

2019-05-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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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背书一般是发生在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一种担保关系,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很多人对此了解甚微,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内容上的效力。

质押背书背书人能否再次转让票据

  一、质押背书是什么意思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二、质押背书背书人能否再次转让票据

  出质人即背书人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转让;质权人即被背书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

  三、质押背书的注意事项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假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标明了质押意义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假如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义务,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义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质押背书背书人在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再次转让票据,而质权人即被背书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进一步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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