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应该被保护。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如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增加的这一款就明确规定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之内发现瑕疵,只要消费提出,举证责任就在于经营者,这从法律上给予了消费者维权的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r律、法规保护。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里要注意本条规定的经营者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相比范围大得多,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赢利性活动的主体。《消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自此以后,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中,均醒目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2、2013年,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金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以来,在审判实务中陆续出现了诸多争议与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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