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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2022-07-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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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是企业向客户提供销售信用。应收账款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那么,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这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

  (一)信用管理不健全因素。客户的信用风险是客户不良的信用对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目前企业授予客户的信用是在主观决策控制下运作的,缺乏有效的信用决策系统;企业没有统二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客户授信制度,企业对客户的信用档案不完整,信用决策和信用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

  由于企业盲目地提供信用政策,从而导致应收账款风险的产生。

  (二)信用不发达因素。我国企业产权制度落后,缺乏法律观念。由于全民信用意识不普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不可靠,使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严格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树立成熟的信用竞争意识是很困难的。

  (三)商品质量因素。商品质量的好坏、价格的高低及品种规格是否齐全均会影响客户的付款愿望。一些企业销售的商品价格高、质量差,或规格不符合客户的要求,客户购买此类商品后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最终导致了客户延期付款,甚至拒付。

  (四)市场竞争因素。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竞争机制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赊销作为企业扩大销售的主要手段,它除了能够向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商品外,还在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资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要求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条件起码与他的竞争对手所提供的相等,甚至更优一些。货币信用改策使其获得了竞争上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应收账款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

  二、虛构应收账款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一)要求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

  (二)对于该情形下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效力的认定,基于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判断,首先,如应收账款是由债权人一方虚构,保理人与债务人均不明知的,则保理人对债权人具有既可以主张合同撤销权,又可以要求债权人全面履行保理合同约定义务的选择权;其次,如是由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保理人不明知虚构的情形下,保理人对债权人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同时,又享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选择权;再次,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形,保理合同无效,保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保理人“明知”的理解,应作扩大性解释,即保理人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慎义务,如审核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等,否则,主观上难以构成“善意”。

  三、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

  (一)会计意义与法律意义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法律上并无应收账款的概念,传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足以涵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之所以要借助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概念,一则因为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确实有其特定的内在含义,二则因为会计上的应收账款已为大所熟知的概念,容易理解和接受,尽管与其法律意义有所差别。

  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范围比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皆有不同。首先,在主体上,权利人不限于企业,义务人也不限于企业的客户,盖由于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差异。其次,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仅限于现有的实际发生的应收客户款项,而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还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及其收益。再次,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列举的出租、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皆不是会计上的应收账款。第四,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并不限于金钱债权,与应收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泾渭分明,根本无须在概念中作出上述除外规定。

  (二)几点疑问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并且国务院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办法》和《规则》皆声称根据物权法制定,但物权法并未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按《立法法》上述规定,若要授权,也只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两点疑问:其一,若《办法》的制定超越权限,国务院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二,《规则》既非法规也非部门规章,能否被人民法院参照适用?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和相应的登记机构,但并没有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也未明确授权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如此,则《办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否一定有效?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当然无效?毕竟会计上的应收账款与立法者头脑中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上文所述的差异,其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于物权法存在缺憾,但于《办法》存在越位之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信用管理不健全、商业品质等原因。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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