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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2019-09-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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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这个时候法院不会主动以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被告应当继续答辩,那么被告如果也发现诉讼时效已过应该怎么在答辩状中陈述呢?下面就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一、已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xxx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xxx

  被答辩人: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xx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10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10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3年11月25日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法院如何认定

  超过诉讼时效时的举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为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证据偷袭”,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采纳。

  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③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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