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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

2019-09-2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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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欢迎大家阅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相关规定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力法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5、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以上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追诉的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性质比较恶劣的,它是对公共场合下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财产的造成威胁或者实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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