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收到了公司的口头通知,要解雇我。日期是9月25日。公司在10月份才重新发放了工资,并填写了辞职申请表。我觉得这个过程是错误的,补偿有点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争取多少补偿,而且工作时间不到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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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形成
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
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
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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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用赔偿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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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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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