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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天数标准

2020-10-2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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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的规定是法律所确定的,并不是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对此只要劳动者申请放年假,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看情况的给予放假,不放假的要支付三倍工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年假天数标准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年假天数标准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天数标准

  二、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的贯穿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般情况下休五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最多十五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年假天数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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