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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是否要赔违约金?我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服务器3年,现已服务1年半。劳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基本工资每月12000元,其中3000元为“长期服务稳定津贴”,若当事人于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事实上无法胜任该项工作,须于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已享受的该项津贴全额退还公司。 现在我如果提前主动离职,上述“长期服务稳定津贴”是否必须退还公司?退还金额是否必须是(3000乘以18)?公司能否以此为由阻止我离职?谢谢!问题补充:公司并没有给我提供培训。合同是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这个“长期服务稳定津贴”是否可以视为实际上的违约金? 按《劳动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二是该法第23条违反竟业限制条款的。是否可以认为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返还长期稳定津贴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约定,这个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25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是无效的?法律实务中会如何认定?问题补充:说服务期可能也不准确,合同上的原话是: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合同,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届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这个算是服务期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24 19:3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一般来说,公司使用国外机器或引进国外项目,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以便将来从事此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 若是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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