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2020-02-28 02: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开风险投资公司,因为实践中大家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因此风险投资公司的市场是很强大的,但是想成立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可不是那么简单的,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一、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是专门风险基金(或风险资本),把所掌管的资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并通过后者的上市或被并购而获取资本报酬的企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是风投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

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分类有哪些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所有权归属和隶属关系进行如下分类:

  1、上市公司

  在各类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不多,其风险基金的来源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借贷资金,有的是权益资金,这类公司投资范围很广,投资的资金数量高于平均水平。假如您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就有必要与这类公司联系,名声显赫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很容易查找。

  2、私有制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中绝大多数属于私有制公司,其中有些公司的规模较大。大多数私有制风险投资公司是由少数几个投资者组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这些投资者包括私人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这类公司可以进行“杆杠式”风险投资,如果其投资基金总量超过1,000万美元,则通常会进行“权益式”风险投资。在美国,有些较小的私人基金逐步发展成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其中多数偏向于借贷,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只从事高息信贷业务。

  获取私人风险投资公司资料的难度很大,这些公司的管理者很少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内部情况,因此,很难从公司内部获取其风险基金的规模和建立时间。大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和老牌的公司知名度高,如果您的业务与这些公司所投资的行业相关,您会很容易地找到他们的。

  3、银行附属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与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的工作紧密相关,在大多数银行里,这两项业务根本未设置单独的承办机构,只是同一部门的两种业务而已。如果一个企业家既需要银行贷款,又需要风险投资,那么不必单独找风险投资公司,直接找银行就行。当然,这两种业务不是所有的银行都结合在一起办理的。

  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可以高达数亿美元。银行组合式风险投资是近十年风险投资发展的主流之一,遗憾的是其未计入风险投资的投资额中,我们预计未来十年世界商业银行的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就是组合式风险投资。21世纪1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根本没有风险投资业务,是否能在近两三年内开设该业务,必须视我国金融改制的步伐是否顺利,越早开设该业务越能早日赶上国际金融的发展步伐。

  4、风险投资股份公司

  在美国,风险投资股份公司的规模都很大,一些主要的股份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在一个或几个风险投资财团中投资。一般来说,独立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大型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股份公司与其他管理风险基金的专业人士一样属于有限合伙人,再由有限合伙制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股份公司分享其投资报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型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小企业,会使一些企业家激动不已;而有些成功的企业家可能会认为,大公司希望对他投资时,不是出售企业权益的最佳时机。

  企业家需要花一定的时间与风险投资公司讨论投资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资形式的选择非常慎重,就像他们选择所投资的公司一样。在决定接受资金前,企业家还应该分析一下风险投资家的信誉,对此,本文将在后面进一步讨论。

  5、辛迪加组织(企业联合组织)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风险投资家通知您,他有意投资您的公司,但只能满足您的部分要求,同时希望形成一个辛迪加组织。他的意思是说,他将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联合向您公司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应该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您是投资牵头人吗?”其涵义是说,该公司在投资集团中居领袖地位,并负责说服其他公司参与对您公司的投资。辛迪加组织在风险投资领域中是相当普遍的,许多风险投资公司都在按常规的辛迪加方式与其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

  在投资之初,确定由谁来说服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加入辛迪加组织,对企业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牵头的风险投资公司将主动为企业家和其它风险投资公司牵线搭桥,以“推销”企业家的项目。在另一些情况下,牵头的风险投资公司可能是共同基金的第一个投资者,其余投资者会陆续分别投资,这意味着,企业家自己不得不做辛迪加组织的领袖,而且必须找到其它风险投资公司加入,当然,有些风险投资公司会向企业家提供一个可能参与本项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名单,以方便寻求投资。

  通常,辛迪加组织的牵头者要收取一些费用,投资银行作为辛迪加的牵头者会向小企业收取相当于总投资额5%-10%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由风险投资公司担任辛迪加的牵头者,费用会少收一些,大约是向小企业总投资额的2%-3%,有时,牵头者还会将这一费用的一部分给其他投资伙伴。

  综上所述,辛迪加组织在风险投资领域十分普遍,但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其原因是每一风险投资公司都有自己的分析和评估计划投资对象的方式,都有自己的律师和自己的投资业务规范。因此,企业家只有采用一些巧妙的方法,才能将辛迪加组织起来,共同向公司投资。虽然辛迪加组织可以组成,并且可以非常广泛地组成,但是,其涉及的问题毕竟太复杂,只能随时间的推移,逐步完善。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法律特征不同

  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如何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流程比较复杂,和一般的公司成立流程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好好看看。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股权投资公司挂职有风险么,交五险一金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其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不同。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权益法下, (1)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3)投资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所讲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