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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判实刑一年四个月。算监外执行吗。假如哺乳期间满又孕期。还能再次申请办理监外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21-09-19 18:37: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哺乳期是在指定居所适用监视居住或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话,则哺乳期是算在刑期内的,判决执行管制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判决执行拘役、有期徒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1、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如果哺乳期被监外执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哺乳期结束如果刑期尚未届满,依然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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