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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2018-12-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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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有着不少相同点,以至于难以区分;比如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分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一、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

  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而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其三,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二、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特征有三个要点: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二是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可以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三是数额达到较大。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行为人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理。

  三、侵占罪的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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