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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全文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是如何的

2018-12-1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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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名思义,物权法就是调整物的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物权法在卫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在保护人民财产合法不受侵害上起着很大的作用。那么在物权法中,关于动产交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分析一下吧。

  一、物权法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交付的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分享的关于在物权法中,动产交付的相关规定。总而言之,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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