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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2019-05-20 13: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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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动产抵押是可以进行登记的,很多人不知道登记的好处,选择不登记,但是登记确实有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动产抵押的概念是什么呢?动产抵押的范围又如何呢?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怎样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动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提供抵押的担保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其出卖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与动产质押不同的是,动产抵押不转移动产的占有,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的范围

  《物权法》和《担保法》中都明确了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综合而言,可用于抵押的动产主要包含: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抵押的动产种类外,可供抵押的动产种类繁多。在世界范围内,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还存在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用具抵押、日本有农用动产抵押等。

  新办法所适用的动产范围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持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该范围与旧办法没有区别。

  三、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以及对应动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基本都明确规定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

  1.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并未就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行明确的规定。

  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船舶

  (1)《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航空器

  《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其他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大部分动产登记后可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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