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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关系界定

2019-04-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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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无须再适用诉讼时效。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均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那么,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关系界定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关系界定

  民事诉讼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二者的关系,从内容来看,虽然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期间不同,但二者都是规定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因此二者在起算和中止、中断等方面均具有共通之处。换句话说,二者作为时效的本质是相通的。

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关系界定

  只不过民事诉讼时效是普通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的时效,其规定于民法的一般法中;而劳动仲裁时效则是一种特别时效,专门适用于劳动争议这一特定的民事案件,规定于劳动法这一民法的特别法中。也就是说,二者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领域中的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再适用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时效。

  这与劳动争议纠纷在处理程序上的“仲裁前置”在原理上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劳动争议作为特殊民事纠纷则由特别法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先仲裁后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正确适用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无须再适用诉讼时效。

  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纠纷均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论上讲也属于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范围,但不能因此而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直接适用诉讼时效,毕竟在劳动法作为特别法而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使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也应当就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而不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诉讼时效而去否定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其依法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但其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应否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民诉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的关系界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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