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民诉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

2019-04-04 09: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容易,离婚复杂,仅在起诉离婚立案时,如果不能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就会消耗掉当事人很多时间和精力,增加诉讼负担。对此,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诉法离婚管辖规定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时的管辖。

  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   被劳动教养;

  4)   被监禁。

  6.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8.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2)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综上所述,民诉法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还是比较复杂的,实务中要注意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找法网小编就整理到这儿,若您有更复杂的问题,欢迎登入找法网官方网站,免费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