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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2020-02-2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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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有时候离婚协议的内容可能不是那么完美的,就可能通过补充协议进行补充。那么,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案情介绍:

  居民段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男,离异,有一女儿张某某),张某对段某一见钟情,承诺如果结婚就将其名下某处商品房房产证上加上段某的名字。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现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在协商分割财产时,张某突然拿出他与李某(张某前妻)的离婚补充协议,上面有一条款注明:张某不得将房屋赠与除张某某外的其他人。张某认为补充协议在先,自己再婚时对段某的房屋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要求撤销赠与,段某对此协议并不知情,双方因此产生争执。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案例分析:

  张某系自愿将个人婚前房屋加上段某的名字,且张某、段某对段某不知道有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这一事实均予认可。如今张某以补充协议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分割房屋是不成立的。

  一方面,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在赠与段某房屋时未主动表明存在补充协议,已经赠与的房屋又要撤回,违背了诚信原则,有违承诺。而张某前妻李某在离婚后还通过补充协议干涉张某处分个人房屋的权利也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虽有补充协议,但张某对段某的房屋赠与是自主自愿,段某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该处房屋已经在房产部门登记变更,是既成事实,无法撤销。希望两人能友好协商,尊重法律,不要激化矛盾。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果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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