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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国家赔偿标准

2021-08-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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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错案的发生,当事人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重新审查之后,推翻罪名,出狱之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错判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冤假错案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错判国家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冤假错案的司法程序

  1、申诉。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然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而接受申诉的对象有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诉状、该案所经历的裁判文书,例如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其他相关材料。而受理审查处理的法院则为终审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诉只有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才会决定重新审判。若不符合该条规定,申诉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驳回。

  2、法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均有权启动再审;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检察院启动。针对冤假错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如果向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给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院部门复查终结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

  三、国家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就是小编为您为您带来的错判国家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因错误判决被执行死刑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如何正确履行国家责任,合理确定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充分维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若您对于这方面有疑问的,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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