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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保证期限

2020-04-0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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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具体的一笔借款而签订的合同,往往借款合同会规定借款金额、利息以及还款期限等内容,而借款合同往往也会涉及到保证人。那么大家知道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保证期限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保证期限

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保证期限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3日,小贷公司和张某、秦山公司、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贷公司作为贷款方,张某作为借款方,秦山公司和赵某作为保证方;贷款金额150000元整,期限3个月,到期日2012年8月4日;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0月28日,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151554元,违约金35779.33元,并请求法院判令秦山公司、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秦山公司以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限已过等为由申请再审。

  案例分析:

  该笔债务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4日,则第一次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8月4日-2013年2月3日。鉴于小贷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秦山公司和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两人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

  在第二次保证的保证期限内,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小贷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系对第二次保证的所担保的主债权进行结算,该主债权消灭,新的合同之债成立。鉴于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秦山公司第二次提供的保证因主债务在保证期间内的消灭而消灭。

  综上,赵某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秦山公司应对张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保证期限”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保证与所形成的债权是主从关系,如果主合同消灭,那么保证期限也不复存在。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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