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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有哪些

2020-04-08 17: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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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规定最直观就是体现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当中,也就是说,如果超出该期限,那么保险公司不得再因为不实情况对投保人进行抗辩。那么大家知道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有哪些

  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有哪些

  1、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

  对于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合同成立之日。但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直接以合同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这也体现了部分审判人员对于保险合同特殊性的认识不足以及在法律适用上不够准确。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则通常由双方另行确定,例如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成立后的某个特定日期;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之前的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日期,等等。

  虽然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与生效日期相差无几,但是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严谨性考虑,实践中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准确认定合同成立日期,避免期间计算错误。

  2、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计算结点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涉及的事故(例如确诊重大疾病、身故等)后随即就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有些情况下基于各种原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能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合同中是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整个生效期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抗辩。这种情况的发展导致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感不断累加,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不利影响。由此,不可抗辩条款开始在保险合同中出现并逐渐完善。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为达到互利双赢的目标,保险公司让渡自身权利的产物。法律应当平衡的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两方的权利,不能过度剥夺保险公司的正当权益。因此,从不可抗辩条款的渊源以及公平角度,不可抗辩期是否届满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计算结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可抗辩期的界定问题包括起算点和计算结点。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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