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法院执行不了,可以等到可以执行时优先受偿,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
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