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是有没收财产刑的,可能很多人还不太了解这种刑罚,还容易与其他的一些财产刑搞混。那么,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没收哪些财产呢?没收财产的判处与执行是怎样的呢?没收财产的方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2、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
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
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
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
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
1、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个人被执行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其非法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早已经被追缴了。
2、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国家不能与民争利。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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