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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0-06-07 19: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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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可能很多人对相关规定都不太了解,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无效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因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农民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办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农民工怕失去工作不敢投诉,就故意拖欠成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所以一旦发生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可以找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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