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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

2020-06-1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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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一般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说明等。那么大家知道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约见张XX(被取保候审)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从高XX让受害人李XX打下19000元的欠条后,李XX通过打电话联系最终至2014年6月15日他摔伤,李XX未借下一分钱也未实际支付该19000元,故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得逞,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XX属于帮助犯、从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等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综上,被告人张XX应高XX与刘XX的请求基于为朋友好意帮忙而从中协调了一下,在整个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故张XX在本案中是帮助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小编提醒大家,辩护词一定是需要结合案件卷宗的具体情况予以佐证说明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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