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范普通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做了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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