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的概念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公告期限届满,依然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法院将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失票人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就可以凭借除权判决要求付款。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票据的复印件;
3.前手背书人开具的证明;
4.与前手交易的合同、协议,给前手开具的发票等;
5.申请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
2.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