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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披露了商业秘密

2020-06-2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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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作为一家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任何企业都需对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一旦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权利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起诉。那么大家知道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披露了商业秘密?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披露了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16日,成都某某游乐公司与宋某签订《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宋某受聘在成都某某游乐公司担任机械设计师一职,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2016年6月17日,成都某某游乐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已届满的劳动合同延续三年,至2018年7月14日有效。

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披露了商业秘密

  宋某以“宋先生”名义在“智联招聘”网站上发布的简历载明其2012年6月至2018年9月在成都某某游乐公司担任主任机械结构设计工程师,具体工作描述为:“1.负责游乐设备新产品研发、出图、材料选择、热处理及表面处理。老产品的优化设计。跟踪产品加工进度、安装调试及处理技术问题。2.主要设计磁悬浮及碟盘过山车(直线电机)、霹雳流星球、浮动落水池、超级旋风碗、水上过山车……”

  宋某使用的微信(微信号:×××,昵称:专注!)头像为一张图片,其画面模糊,无法辨认具体内容,但成都某某游乐公司及宋某一致陈述图片内容为游乐设施。

  案例分析:

  法律上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短短一行字,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诉讼关于商业秘密认定的需求。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技术秘密,法院对此做了较为专业、详细的解释,可以作为大多数案件参考。即,所谓“技术秘密”,首先应当是一项技术,再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称其为“秘密”。《现代汉语词典》将“技术”一词解释为:“有关生产劳动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操作方面的技巧;技术装备,生产商用的各种机械、仪器、仪表、工具等设备”。因此,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或实现某项功能的方案才可以被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创造出经济价值。这样的技术方案能为其实施者或持有人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或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需要将获得、使用、披露该技术方案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防止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和使用来牟利,避免因他人的不当披露而破坏甚至丧失前述竞争优势。

  故,虽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条款,但并不是员工离职后的所有与保密协议条款相关的披露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该披露行为必须是法律上认定的行为,而且披露的是法律上所保护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披露了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认定当事人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定是披露法律上所保护的内容。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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