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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有哪些

2020-06-2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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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在被调查人涉嫌相关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下,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事实及其证据并且需要进一步调查时,经过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有哪些

  1、留置后通知家属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规定的较为细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且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即可委托辩护人维护权利。在《监察法》中,对于留置后通知家属的问题有待更进一步的完善,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据此条文的规定可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所谓的“有碍侦查”将成为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将容易导致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不通知家属成为常态。而当被留置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又不通知其家属,将更容易导致被留置人的权益收到侵害并且难以的及时的救济。

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有哪些

  2、留置过程中律师介入问题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没有沉默权,面对监察机关的询问必须如实供述。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了解相关罪名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虽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秘密侦查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但在《监察法》中,禁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不利于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

  立足于国际社会,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1项规定:“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要求:“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已经是国际惯例,监察机关在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方面和检察院原有的侦查权类似,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强硬程度与一般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的强制措施强硬程度并无一二,权力如此之大,受到的限制却相对较少,因此更加应当让律师在监察机关侦查案件时介入,以便于保障被调查人的权益。

  当被调查人处于留置状态时,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的人身自由且又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应当赋予他们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才是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救济问题主要是在留置后通知家属以及律师介入问题两方面。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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