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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

2020-07-0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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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使担保债权得到实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担保物权共有三大类,即: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那么大家知道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

  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

  2、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已经登记了明确的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登记范围为准。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在裁判和执行中以债权人起诉主张的物权担保范围(该主张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为准,不能任意扩大至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担保范围中债权人未主张的部分。

  5、在审判、执行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及其优先受偿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仔细甄别虚假诉讼、恶意设定担保物权及其担保范围以逃废债务等情形,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6、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7、最高额质权,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权利质权在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参照指引关于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9、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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